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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学院内部管理,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适用范围
全体工作人员。
二、考勤办法
(一)工作人员的考勤按考勤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考勤登记,月末汇总当月考勤结果,经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报人力资源部。
(二)学院采取周考勤、月上报的方法,考勤工作组对工作人员的到岗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当月考勤情况并报主管人事领导审阅。
(三)工作人员的迟到早退、各种请假、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旷工等天数或次数,均计入考勤表。
三、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因故不能上班的工作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续假及销假手续:
1.请假手续须由本人办理,并提前填写《工作人员请假条》,写明请假类别、事由及请假期限。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自行办理请假手续,可由本单位其他人员代办,由各级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请假期满仍不能按时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按请假程序办理)。
3.工作人员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到岗者,应及时在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二)审批权限
1.请假半天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假条本单位留存;请假1天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1天以上5天以下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超过5天(含5天)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呈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单位负责人请假半天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假条本单位留存;请假1天以上5天以下者,由本单位分管院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超过5天(含5天)者,由本单位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呈主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请假类别
(一)病假
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者,可请病假。
(二)事假
因个人或家庭紧急情况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处理者,可请事假。
(三)婚假
工作人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享受婚假3-5天。如双方异地,经本人申请,视路程远近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原则上,蜜月旅行尽量安排在寒暑假。
(四)产育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连续计算),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五)丧假
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给予丧假5-7天,需电话告知单位负责人。丧事后按逐级审批程序完善请假手续,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六)因公出差
经院领导批准的工作日因公出差,按出勤记录。
五、迟到、早退和旷工
(一)迟到、早退
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视为迟到;规定下班时间前擅离工作岗位视为早退。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旷工:
1.无故不到岗。
2.未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4.经审查请假理由不真实或伪造有关证明。
5.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工作,从调动下达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报到。
6.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处理;
7.未经批准擅自与部门其他工作人员私下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或找人替岗。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六、请假工资待遇
(一)病假
1.连续请病假超过30天(含30天)者,聘用制工作人员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在编人员按照50元/天标准从年度绩效中扣除。
2.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含30天)者,聘用制工作人员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扣除相应工资:基本工资标准×80%÷月计薪天数×病假天数;在编人员按照50元/天标准从年度绩效中扣除。
(二)事假
1.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者,聘用制工作人员扣发当月请假天数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在编人员按照50元/天标准从年度绩效中扣除。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含30天)者,聘用制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扣除相应工资:基本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事假天数;在编人员按照50元/天标准从年度绩效中扣除。
(三)婚丧假
婚丧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四)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工龄工资照发,不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七、考勤要求及处理办法
(一)考勤要求
1.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需请假者,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各单位及各考勤工作组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无私的原则上报工作人员的出缺勤情况,使考勤工作规范化,具有公信力。
3.人力资源部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二)处理办法
1.考勤结果作为职级晋升、工资发放、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2.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连续请假超过5天(含5天)者,试用期延长1个月。试用期出现迟到、早退或旷工现象者,不予聘用。
3.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含30天)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请产假者,产假期满后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岗位。
4.全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含30天)、事假超过20天(含20天)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5.月旷工1天及以上5天以下者,扣发旷工缺勤工作日的双倍工资;月旷工超过5天(含5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者,经核实后予以辞退。
6.未按规定履行各类请假手续的工作人员或瞒报出勤情况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分管院领导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并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
7.对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本办法的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先由单位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再由分管院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八、本办法条款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和山西省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
2.工作人员请假条
3.考勤汇总表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