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院字〔2016〕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院进行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保证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事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确保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管理中心是学院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保卫部是学院实验室消防和治安安全的归口管理机构。实验管理中心和保卫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并行使奖励和建议处罚。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院、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三级管理。
中心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管理中心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安全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安全规定,根据实验室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地方,严格贯彻执行。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检查、监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公司与中心、中心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防溢水、防环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以及事故的处理和自救等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学院有关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宣传实验室安全方面相关知识,引导师生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排除安全隐患等主动安全的观念;宣传安全逃生自救和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等相关知识,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可采用讲课、讲座、参观等培训形式,还可以通过举办消防演练、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和印制安全手册等方式加强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的内容之一,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
对新生、新引进的教职员工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十二条 对使用特殊仪器设备、在实验室重点部位或高危岗位工作和学习的员工与教工要进行重点教育,必要时要执行准入制度,要通过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测试才能获准使用仪器设备或实验室。
第三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制度,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或自行组织的)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常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第十六条 对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要学会正确使用、精心管理,非火险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巡查,重点查违章用火、用电,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
第十八条 实验室使用期间,实验教师与实验员应要求员工有秩序的进行实验。发生事故要积极组织疏散、扑救、报警。在保证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保护学院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严禁明火、违章使用电器、乱拉电线、乱放杂物、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有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早日解决,以确保实验室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对丢失、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瞒报火灾隐患和事故,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火灾事故,造成人身财物损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电器线路在未经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
第二十四条 凡能碰触到的设备导电部分,均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禁用湿手触摸开关、电缆及其它所有电气设备,以防触电。
第二十五条 一切电线及仪器设备要保持干燥清洁,防止油水浸泡,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
第二十六条 新安装的任何设备,用电要符合国家用电安全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七条 操作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设备过热,有焦味,不转动,有异声及烧保险等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通知指导教师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所用导线及保险丝,其容量大小必须合乎规定标准,选择开关时必须大于所控制设备的总容量。
第二十九条 由于电线起火而发生火灾,应先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或用砂子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第三十条 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五章 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药品库存放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通风、防晒、防静电、避雷、安全坚固等功能,并配备有灭火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存放和使用安全。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静电、防高温等工作,以确保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安全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品、易制爆品保管及登记
(一)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领用实行定量控制的管理制度。实验室不许存放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当天使用当天领取,剩余部分应退回药品库,并做好退库记录。领用手续应当留存三年备查。由两名专职人员承担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
(二)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在入库和领用时必须进行认真的检查登记。药品库每批次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必须有领用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领用单位、使用者及领用日期。
(三)药品库中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入库记录至少应保存至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失效期后一年,未制定失效期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应保存三年。
(四)药品库对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退货应做好记录,按规定储存保管。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退货单位及经办人、退库原因、日期、处理意见等。易制毒品、易制爆品要定期检查,对过期失效,变质的不得使用。
(五)使用易制毒品、易制爆品时,必须有实验指导老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监督。使用完毕,应规范回收,杜绝倒入下水道、丢弃等现象,保存在专门的容器中,由学校统一回收。
(六)要定期检查过期失效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库存情况和领用记录,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领用记录必须执行月清季结,真实准确的管理制度。
(八)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实验室负责人,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易制毒品、易制爆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以免危害他人,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级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类物质。
第二类: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第三类: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备注:第一、二类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易制爆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酸类 硝酸、发烟硝酸、高氯酸[浓度>72%]、高氯酸[浓度50%~72%]、高氯酸[浓度≤50%]
第二类:硝酸盐类 硝酸钠、硝酸钾、硝酸铯、硝酸镁、硝酸钙、硝酸锶、硝酸钡、硝酸镍、硝酸银、硝酸锌、硝酸铅
第三类:氯酸盐类 氯酸钠、氯酸钠溶液、氯酸钾、氯酸钾溶液、氯酸铵
第四类:高氯酸盐类 高氯酸锂、高氯酸钠、高氯酸钾、高氯酸铵
第五类:重铬酸盐类 重铬酸锂、重铬酸钠、重铬酸钾、重铬酸铵
第六类:过氧化物和超氧化物类 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过氧化锂、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镁、过氧化钙、过氧化锶、过氧化钡、过氧化锌、过氧化脲、过乙酸[含量≤16%,含水≥39%,含乙酸≥15%,含过氧化氢≤24%,含有稳定剂]、过乙酸[含量≤43%,含水≥5%,含乙酸≥35%,含过氧化氢≤6%,含有稳定剂]、过氧化二异丙苯[52%<含量≤100%]、过氧化氢苯甲酰、超氧化钠、超氧化钾
第七类:易燃物还原剂类 锂、钠、钾、镁、镁铝粉、铝粉、硅铝、硅铝粉、硫磺、锌尘、锌粉、锌灰、金属锆、金属锆粉、六亚甲基四胺、1,2-乙二胺一甲胺、[无水]一甲胺溶液、硼氢化锂、硼氢化钠、硼氢化钾
第八类:硝基化合物类 硝基甲烷、硝基乙烷、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1,5-二硝基萘、1,8-二硝基萘、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二硝基苯酚溶液、2,4-二硝基苯酚[含水≥15%]、2,5-二硝基苯酚[含水≥15%]、2,6-二硝基苯酚[含水≥15%]、2,4-二硝基苯酚钠
第九类:其他 硝化纤维素[干的或含水(或乙醇)<25%]、硝化纤维素[含氮≤12.6%,含乙醇≥25%]、硝化纤维素[含氮≤12.6%]、硝化纤维素[含水≥25%]、硝化纤维素[含乙醇≥25%]、硝化纤维素[未改型的,或增塑的,含增塑剂<18%]、硝化纤维素溶液[含氮量≤12.6%,含硝化纤维素≤55%]、4,6-二硝基-2-氨基苯酚钠、高锰酸钾、高锰酸钠、硝酸胍、水合肼、2,2-双(羟甲基)1,3-丙二醇
第六章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
剧毒化学品指少量侵入机体,短时间内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是毒性剧烈的毒害品。按照化学组成剧毒品可分为:氰化物、砷化物,汞化物、磷化物、生物碱和其它类等六类。
多数剧毒化学品具有隐蔽性,即多为白色粉状、块状固体或无色液体,易与食盐、糖、面粉等混淆,不易识别;许多剧毒化学品还具有易燃、爆炸、腐蚀等特性,如液氯、四氧化锇、三氟化硼等;一些剧毒化学品与其他物质混合时反应剧烈,甚至可产生爆炸。如氰化物与硝酸盐、亚硝酸盐等混合时反应就相当剧烈,可以引起爆炸;一些剧毒化学品能与其它物质作用产生剧毒气体,如氰化物与酸接触生成剧毒氰化氢气体,磷化铝与水或水蒸气作用生成易燃、剧毒的磷化氢气体。
由于剧毒化学品这些剧烈的毒害性,只要极少量就能给人或生物以极大杀伤,一旦使用管理不善,就会给社会带来危险,从而危及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为此,必须对剧毒化学品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应存放在有专人管理、并具有防盗措施的室内保险柜中。
第三十五条 领取剧毒化学品时,应由领用人填写“剧毒化学品申领单”,经主管负责人及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指定专人领取。剧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有两人同时进行。
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只准领取一次实验用量,当天使用当天领取。
第三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保管和使用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
第三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
第三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学院保卫部门。
第四十条 未使用完的剧毒化学品应及时返回库房,并提交使用记录,核实后销帐。
第四十一条 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令和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院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同样不得向院内、外间接转让和赠送剧毒化学品。因工作需要必须发生上述活动时,必须经有关单位批准备案。
第四十二条 如发现存在多余的剧毒化学品,不得随意处理,应准确计量,标明品名、规格、数量,严密封装,及时退回院毒品库,统一按公安局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包装容器,必须退回院毒品库,不得丢失和私自处理。
第四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废渣、废液、废气等,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由学院统一回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废水废液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员工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第四十七条 对废水、废液处理的一般规定:
1.学院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来自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① 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 ② 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甚至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2.废液应当有适当的贮存场所,避免高温、日晒、雨淋及妨碍走道,勿堆高及放置于近火源处,最好放置于通风良好的环境中。废液/废固收集桶如有损坏或泄漏,应立即更换,并随时保持容器清洁。
第四十八条 各实验室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交专管员统一储存保管并做好相应登记和交接手续,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造成危害。废液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第四十九条 过期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主管部门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第五十条 公司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各有关实验室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专管员需按规定填写好由该单位提供的“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废水、废液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操作流程:各实验室分类收集废弃物→专管员统一登记、收集并保管→环保部门收集→专管员保存“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第八章 压力气瓶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使用高压气瓶的实验室,必须根据气体性质和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三条 使用人应对每个气瓶建有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气瓶购置时间、使用年限、检测维修记录、保管人姓名、使用保管措施等。
第五十四条 气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由使用单位事先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要求,并在检测维修后进行验收。
第五十五条 专人保管使用、严格管理。对新参加使用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五十六条 使用氢气、氧气、氯气等其它可燃性高压有毒气体,必须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五十七条 气体要离开火源、热源、防止阳光曝晒。可燃性高压气瓶距明火最少间距10米,输气管道要定期检漏。
第五十八条 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保持气瓶清洁,严禁油污。
第五十九条 严禁采用抛、滑等易引起碰击的方法搬运气瓶。气瓶在直立使用时应采取措施固定,以防倾倒。
第六十条 遇有气瓶故障,如无确切把握,不得自行排除,应及时上报有关单位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违章使用的单位,相关单位有权停止供气,令其整改后再行供气。
第九章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做好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和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六十三条 使用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六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带出或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需改装时,先书面请示中心领导批准,并备案。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等外界影响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十章 事故处理、奖惩与评估
第六十六条 公司成立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挂靠实验管理中心。
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领导组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六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一般事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六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逐级报告中心、院办、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院主管领导。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及对实验室工作中违规操作事件或现象的举报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实验管理中心和保卫部负责组织实验室的安全评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管理中心和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