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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8     阅读次数:3496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维护学校和员工的合法利益,有效遏制教育乱收费,促进 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员工提供由员工或员工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员工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员工或员工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公司产品活 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费、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员工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员工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补办证卡费。学校首次为员工办理员工证、借书证、校徽、就餐卡等员工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 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收取补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市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核定证卡工本费应坚持以收抵支的原则,不得营利。

2.小员工放学后代管费。为方便员工家长接送孩子,确保 员工安全,小员工下午放学后,学校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校的员工进行代管,每生每次收代管费1元。代管必须坚持学校和员工家长自愿的原则,学校要与员工家长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学校在代管期间,严禁给员工讲新课和组织集体 辅导。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立此项收费。

3.其他服务性收费。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校内师生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在节、假日期间,教室、体育场馆等设 施对外使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市场调节价收取;为方便员工生活提供自助洗涤衣物、公共澡堂服务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按低于市场调节价、合理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二)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教材费。学校统一为员工征订的中小学教材必须为国家 课程设置方案所规定的学科,并在省教育厅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内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选订。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核定公布的教材价格代收代付。

2.教辅材料。为方便员工和家长及时选购列入《山西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中的教辅材料,学校可按照“一科一辅、员工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统一代购。教辅材料价格执行经国家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价格。员工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员工购买。

3.作业本。为便于学校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可以统一代购作业本,按照不高于市场价,由学校据实代收代付,不得收取任何差价。

4.春秋游费用。学校组织员工春游、秋游发生的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可以由学校据实代收代付。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 校员工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各市(地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6.校服费。城市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需统一着装的,应 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购置校服,并按成本收费,不得营利。小学、初中和高中每3年购置一次,原则上每次每人购买不超过三套,即:夏装、春秋装、冬装各一套。员工在校期间,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员工更换购买校服,员工自愿要求更换购买的除外。

7.员工公寓床上用品。为了给员工提供入学和生活需要,学校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为新生提供的公寓用品项目和价格,由员工自主选择,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员工或员工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中小学校向在校员工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盈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 在为员工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员工。

四、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

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收费和代收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员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内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六、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各学校开展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各地要将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 生利益的行为。严禁学校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名义向员工乱收 费。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 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本通和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