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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9     阅读次数:408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正常的公司产品、科研、公共及日常生活秩序,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应坚持“育人为本、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第三条 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是对员工的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是对员工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应当坚持纪律处分与批评教育相结合,通过对员工的处分,达到教育广老员工能自觉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目的。

第五条 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员工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条 员工的违纪行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部或按现行法律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员工纪律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 违纪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讨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唆使的;

(三)能主动检举他人的;

(四)能主动防止、减轻、消除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违纪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和悔改态度恶劣的;

(二)强迫、诱骗、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互相串供,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四)故意提供伪证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对证人、检举人、知情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七)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

(八)违纪群体中的策划者、组织者、为首者或骨干分子;

(九)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十)其他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中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条文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条文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办法条文中规定的适用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二条 员工因患精神病而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纪行为的,不予纪律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细则


第十三条 员工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员工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或参与旨在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团体及组织的;

(二)组织或参与旨在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集(聚)会、讲演、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危害国家安全、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

(四)书写、张贴、悬挂、散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大小字报、标语、宣传品或互联网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

(五)参加非法政治组织或邪教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或者为宗教组织及其人员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提供帮助的;

(七)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五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情报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员工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员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的;

(二)寻衅滋事,或雇佣、唆使他人行凶闹事,或以“劝架”为名袒护参与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出具伪证的;

(四)酗酒或酒后滋事的;

(五)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六)阅读、收看、制作、复制、传播、出售、出租、隐匿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秽物品的;

(七)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活动,或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活动的;

(八)盗用、伪造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九)盗用、伪造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成绩登记表、荣誉证书、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的;

(十)提供伪证,或涂改、伪造他人签名,或伪造、涂改、冒领有关证件或证明或有价证券弄虚作假的;

(十一)借用或盗用他人证件或证明或有价证券、使用挂失证件或有价证券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妨碍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妨碍学校教职员工按章履行工作职责的;

(十三)制作、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或张贴广告、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

(十四)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信息的;

(十五)组织或参与罢课、罢餐等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和管理秩序活动的;

(十六)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老乡会或举办沙龙、俱乐部、业务培训等活动的;

(十七)擅自成立员工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员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八)在勤工助学(含打工、带家教)过程中,借勤工助学之名义非法索取顾客财物,或弄虚作假、欺骗顾客,或向顾客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正当要求引起顾客投诉,或在顾客家中留宿造成不良后果,或给顾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九条 偷窃或盗用机密文件(含考试试题、档案),或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团体信件、邮件,或盗用单位或团体账号和密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嫖娼、卖淫,或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私藏毒品或其他违禁药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违禁药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园内物品携带出校的;

(二)在校园内违章驾驶的;

(三)由教室向外倾倒污水、乱扔杂物或废弃物的;

(四)破坏供水、供电设施或设备的;

(五)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的;

(六)破坏广播、电视、电缆、光缆、公用电信等设施或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毁坏花草树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或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乱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或器材损坏丢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

(二)谩骂、侮辱他人,或殴打他人造成伤害,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三)对他人进行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利用写恐吓信、发恐吓信息、拨打恐吓电话等手段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 (六)利用威胁、恐吓、纠缠及其他手段强迫他人与其谈恋爱,或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七)诬告陷害他人的;

(八)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的; (九)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或财物的;

(十)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的。

第二十六条 偷窃或盗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卡,或冒领、盗取他人存款、汇款,或盗用他人账号和密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盗窃、骗取、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侵犯公私财物,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获得非法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侵犯或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过程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犯他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对他人的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他人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谩骂、侮辱教职工,或殴打教职员工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因私自拉接电线、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违章使用电器、酒精炉和液化气瓶等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二)因吸烟、使用蜡烛等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成员使用造成他人和集体财产损失的;

(四)拒绝员工宿舍或员工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刁难、侮辱、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的员工作息时间,在宿舍或公寓区故意喧哗、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宿舍或公寓区因打牌、下棋、吹奏乐器、看电视或影碟、利用电脑玩游戏等行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留异性在集体宿舍同宿,或者在集体宿舍与异性同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夜不归宿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两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次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由宿舍向外倾倒污水、乱扔杂物或废弃物,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宿舍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在员工宿舍留宿涉嫌犯罪或已知罪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员工宿舍或公寓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妨害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或现代通讯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破坏性程序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造成危害的;

(二)未经允许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网络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的;

(三)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窃取国家秘密、情报、军事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

(五)利用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或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的;

(六)利用计算机互联网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或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危害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发布、散布、传播谣言或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私自安装网络系统,或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或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或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等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给他人或组织造成损害的;

(九)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工具煽动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公共、生活秩序的;

(十)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工具传播、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的;

(十一)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工具侮辱或诽谤他人,或对他人进行骚扰或人身攻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和现代通讯工具诋毁、损害学校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誉的;

(十三)任意拨打110、119等特殊号码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外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淫秽言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员工干部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遇到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婚姻、家庭道德,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中一方保持着为我国法律和道德所不容许的特殊关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员工思想品德素质测评或员工素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在评优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奖学金,或在申报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等资助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或在竞赛活动中弄虚作假,或在竞选员工干部中弄虚作假,除追回其所得资金、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及其参与资格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教室、餐厅、图书馆或校园其他公共场所喧哗、吵闹、闹事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恋爱或性道德,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有猥亵行为,或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或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毕业生法规或纪律,有制作、提供、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或雇佣、授意、协助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假材料,或涂改学业成绩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与外国人交往中,有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损害学校声誉以及国家尊严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无故旷课的,按《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员工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文实施纪律处分;

(二)违反请、销假规定或擅自离校,三日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超过三日不足六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六日不足九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九日不足十五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十五日的,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三)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不听指挥、扰乱教学活动秩序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员工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依照《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关于员工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文实施纪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四十五条 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必须遵守如下程序:

(一)调查取证;

(二)审议,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五)送达行政公报。

第四十六条 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由违纪员工所在系负责调查取证。涉及两个以上系的员工违纪事件,员工部负责协调有关系调查取证。

第四十七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员工违纪事件,系向保卫科报告,由保卫科负责调查取证。保卫科取证结束后,取证材料送交违纪员工所在系。

第四十八条 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违纪员工所在系、姓名、专业、班级,员工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及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

第四十九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系要对取证材料进行客观、全面、认真的审核;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员工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并提出适用纪律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五十条 系在给违纪员工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提出纪律处分意见之前,要听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作笔录,也可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陈述书或申辩书。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陈述或申辩的,不影响纪律处分决定或纪律处分意见的作出。

第五十一条 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系要进行复核。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意见,属认识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系要责成政治辅导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系不能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其处分。员工的申辩材料要归入员工的处分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员工实施记过(含记过)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系员工工作领导组提出处分意见,报员工部备案,由学院下发行政公报。

第五十三条 对员工实施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由系员工工作领导组提出处分意见,并提交员工部,员工部经过审核以后,提交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凡涉及到两个系和单位的员工违纪事件,员工部负责协调有关系和单位提出纪律处分意见;若进行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或按程序报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对员工实施纪律处分,必须由学院出具行政公报。行政公报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所在系及专业和班级;

(二)违反纪律的事实和证据;

(三)纪律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提出申诉、申诉的期限及申诉机关;

(五)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行政公报下发后,实施纪律处分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作处分决定通知书,并由违纪员工所在系及时送交被处分当事人;被处分当事人不在学校的,可以采用邮寄等合法方式送交。处分决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员工部备案,一份系留存,一份装入被处分当事人档案。

第五十七条 被处分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所在系记录在案,并有两人(含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则视同送达。

第五十八条 无法送达的处分决定通知书,院内公告视同送达;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第五十九条 所有纪律处分决定,从学院研究决定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六十条 对员工违纪行为的处理,一般应从发现其违纪行为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因特殊原因需延迟处理的,可再延迟一至两个月作出处理。


第五章 违纪处理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种纪律处分均不予解除;各种违纪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员工本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一般为一年。

第六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员工,由员工所在系负责考察其在察看期内的实际表现。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和悔改表现或有明显进步的,经本人申请,系研究同意后报员工部,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无悔改表现或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 毕业班员工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视具体情况确定留察期限,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必须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院只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六条 对员工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要同时报省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违纪处理救济


第六十七条 员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事项依照《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员工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员工对学院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行政公报送交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七十条 审查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开除学籍处分可暂缓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在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员工。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原相关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员工部负责解释。